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是1993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核准注册成立的国内第一批专业期货公司
商品期货交割业务
一、交割概述
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品种的交割均采取实物交割方式。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期货公司办理,并以期货公司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不能交付或者接收相关交割品种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二、客户办理交割业务所需资料
业务类型 | 交易所 | 所需资料 |
买方交割 | 上期所 | 交割意向书、开票资料、电子仓单系统(上期所交割需要客户开通电子仓单系统)、黄金经营资质证明(涉及黄金品种交割) |
大商所 | 交割意向书、开票资料、参与苯乙烯交割应具备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 | |
郑商所 | 交割意向书、开票资料、危化品经营资质证明(涉及甲醇品种交割需要提供) | |
能源中心 | 交割意向书、开票资料、电子仓单系统(能源中心交割需要客户开通电子仓单系统) | |
卖方交割 | 上期所 | 标准仓单、电子仓单系统(上期所交割需要客户开通电子仓单系统)、黄金经营资质证明(涉及黄金品种交割) |
大商所 | 标准仓单、参与苯乙烯交割应具备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 | |
郑商所 | 标准仓单、危化品经营资质证明(涉及甲醇品种交割需要提供) | |
能源中心 | 标准仓单、电子仓单系统(能源中心交割需要客户开通电子仓单系统) |
三、到期一次性集中交割流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 | ||
时间 | 买方交割 | 卖方交割 |
最后交易日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划入足额交割货款至期货保证金账户; 2.客户向我公司提交《上海期货交易所实物交割意向书》 | 客户应通过仓单系统将交割仓单授权给我公司,仓单仓储费付止日应当付至最后交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 |
第一交割日 | 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交割意向 | 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 |
第一交割日黄金期货交割(一日交割) | 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交割意向;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付货款并于结算后取得黄金标准仓单 | 在当日12:00之前,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结算时收款 |
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 分配标准仓单 | 客户应根据配对产生的交割数量(交割数量有可能会有短差)和交割货款金额(升贴水)等信息,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三交割日 | 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 收取交割货款 |
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 客户收取期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 上期所收取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退交割持仓保证金(结算时),期货公司等额清退客户交割持仓保证金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
时间 | 买方交割 | 卖方交割 |
最后交易日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划入足额交割货款至期货保证金账户; 2.客户向我公司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实物交割意向书》; 3.客户多头持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转为交割预付款,同时客户支付交割手续费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准备好有可用于交割的标准仓单; 2.客户支付交割手续费 |
第一交割日 | 客户可以在交易所官网查询一次性交割卖方仓单,确定意向仓库 | |
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 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事项 | |
第三交割日 | 1.从客户期货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剩余的交割货款; 2.客户取得仓单 | 客户收取80%的交割货款,剩余20%的交割货款,大商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划付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再等额划付客户。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时间 | 买方交割 | 卖方交割 |
最后交易日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划入足额交割货款至期货保证金账户; 2.客户向我公司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实物交割意向书》; 3.客户多头持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转为交割预付款,同时客户支付交割手续费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准备好有可用于交割的标准仓单; 2.客户支付交割手续费 |
第一交割日 | ||
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 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事项 | |
第三交割日 | 1.从客户期货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剩余的交割货款; 2.客户取得仓单 | 客户收取80%的交割货款。剩余20%的交割货款,郑商所在买方期货公司确认收到卖方期货公司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期货公司再等额划付客户 |
上海国际能源中心 | ||
时间 | 买方交割 | 卖方交割 |
最后交易日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划入足额交割货款至期货保证金账户; 2.客户向我公司提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物交割意向书》 | 客户应通过仓单系统将交割仓单授权给我公司,仓单仓储费付止日应当付至第五个交割日 |
第一交割日 | 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买入交割意向 | 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 |
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 分配标准仓单 | 客户应根据配对产生的交割数量(交割数量有可能会有短差)和交割货款金额(升贴水)等信息,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三交割日 | 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 收取交割货款 |
第四、五交割日 | 客户收取期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 能源中心收到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退交割持仓保证金(结算时),期货公司等额清退客户交割持仓保证金 |
四、滚动交割流程
大连商品交易所 | ||
时间 | 买方交割 | 卖方交割 |
配对日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划入足额交割货款至期货保证金账户; 2.客户向我公司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滚动交割申请表》; 3.客户向我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事项; 4.成功配对后,客户多头持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转为交割预付款; 5.成功配对后,客户支付交割手续费。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准备好有可用于交割的标准仓单; 2.客户向我公司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滚动交割申请表》; 3.成功配对后,客户支付交割手续费。 |
配对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 ||
配对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交收日) | 1.从客户期货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剩余的交割货款; 2.客户取得仓单 | 客户收取80%的交割货款,剩余20%的交割货款,大商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划付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再等额划付客户。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时间 | 买方交割 | 卖方交割 |
配对日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划入足额交割货款至期货保证金账户; 2.客户向我公司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滚动交割申请表》; 3.客户向我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事项; 4.成功配对后,客户多头持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转为交割预付款; 5.成功配对后,客户支付交割手续费。 | 1.客户在当日闭市前准备好有可用于交割的标准仓单; 2.客户向我公司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滚动交割申请表》; 3.成功配对后,客户支付交割手续费。 |
配对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 ||
配对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交收日) | 1.从客户期货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剩余的交割货款; 2.客户取得仓单 | 客户收取80%的交割货款。剩余20%的交割货款,郑商所在买方期货公司确认收到卖方期货公司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期货公司再等额划付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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