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是1993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核准注册成立的国内第一批专业期货公司
案情简介:
深圳A公司于2014年6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为B集团公司,涉足融资担保、小额贷、P2P、产业并购、私募基金等多领域,同时,B集团下设的C互联网平台在A公司私募业务开展过程中扮演集资和销售的关键角色。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实质评估,对其私募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通过C平台公开宣传推介销售A公司私募产品,与投资者约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并按期支付利息,同时由B集团签署回购条款,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由于募集资金未进行托管,A公司随意将资金用于对关联企业、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的资金拆借。
案件警示:
(一)《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者应认真阅读私募基金风险提示书,了解产品风险等级,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私募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投资者应树立“投资有风险”意识,抵制“高收益无风险”噱头的诱惑,避免购买存在风险隐患的私募产品。
(二)《暂行方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本案中,投资者往往更关注产品的收益率以及回购协议的保本承诺,忽视了合同未约定资金托管而存在较高的基金挪用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与合同,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三)《暂行办法》规定,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不法私募机构在进行宣传时,往往强调已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骗取投资者信任,投资者应明确私募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等同于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的“背书”。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更加规范我司资管计划净值及资管计划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公司现决定变更资管产品净值及资管计划相关信息公示的方式,只对已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公示产品净值和相关公示信息。客户请点击下方“客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 点击 “产品信息”、“产品净值”,查询产品净值和相关公示信息。 我司会按照资管合同约定,定期将资管产品的最新净值和相关公示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发送到对应的委托人预留手机中。 如无法收取信息,可拨打资管部热线(0571-85175202)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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