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是1993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核准注册成立的国内第一批专业期货公司
1、什么是洗钱?
答: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2、洗什么钱将构成洗钱罪?
答:这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3、为什么要反洗钱?
答: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4、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5、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管理工作吗?
答:在国家层面,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6、为什么强调金融业反洗钱?
答: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7、什么机构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8、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一法四令”。
“一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
“四令”分别为:
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 年3月1日起实施)。
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6 月11日起实施)。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 年8 月1 日起实施)。
另外,与期货业相关的反洗钱规定还有中国证监会2010 年颁布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2008 年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和2009 年颁布的《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9、哪些交易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以上的现金存取,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等,或者银行帐户资金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且与客户身份或经营业务明显不符。金融机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出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并上报。
10、目前金融机构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钱措施?是否会因此延长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
答:主要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等。监测及调查发生在完成业务之后,不会额外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目前的预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及填写有关客户信息,与现行的金融业务要求也基本吻合。
11、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答:不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还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12、客户到期货公司办理哪些业务需要出示身份证件?
答: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指定或撤消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13、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的客户,应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答:客户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应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姓名,联系方式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14、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还回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吗?
答:是的,金融机构还要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15、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等身份信息时,金融机构是否还需要重新识别客户?
答:是的。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
16、金融机构除核对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哪些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答:金融机构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如金融机构 目前能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
17、期货公司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1.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
2. 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 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4. 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
5.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
6. 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
7.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18、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期货公司还需要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吗?
期货公司要持续地关注客户的期货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期货公司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期货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期货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19、期货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将哪些情况作为可疑情况上报?
期货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1.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3.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4.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20、期货公司应如何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期货公司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的要求,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期货公司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 地区) 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 地区) 的客户。
2.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3. 期货公司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21、什么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的类型有哪些?期货公司是否要提供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目前,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客户与期货公司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期货公司不需要单独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22、什么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期货行业需要对哪些交易或行为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1.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2.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3.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4.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期货合约,然后迅速销户。
5. 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6. 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7. 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8. 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9.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10.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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