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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2024【以案说法】第七期
发布日期:2024-07-2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共13条,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包括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罚金数额标准等方面。

什么是洗钱罪?如何认定洗钱罪?很多人对洗钱罪了解不深,误以为这个罪名远离自己的日常生活,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需要引起足够的警惕,强化反洗钱意识。下面,从秦淮法院审结的一起洗钱犯罪案件入手,一起了解洗钱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间,王某(已判刑)通过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0亿余元。

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明知王某等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帮助王某与A公司达成股权投资协议,由江苏某公司使用非法集资款人民币1亿元收购A公司30%的股权。2016年6月,上述1亿元资金由江苏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汇入由被告人李某担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账户。后期1亿元资金的使用经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审批后用于投资、偿还债务、借款等。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2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用于发还集资参与人。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1.“洗钱”一词的由来

“洗钱”当然不是把钱丢进洗衣机里洗,但确与洗衣机有些渊源。“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直译而来,20世纪初,国外某犯罪组织不知如何处理手上的赃款,于是开了一家洗衣店,将黑钱悄悄添进洗衣店每天的营业额里,赃款就摇身一变成为了合法经营所得,被“洗”干净了。

由此,“洗钱”一词专指通过某些方法将赃款转化为形式上合法收入的行为,洗钱的实质是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转移、转换,给其披上合法外衣,进而模糊或切断与上游犯罪的关联,达到表面合法化的效果。

2.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以下七类:(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

注意!并非这七类犯罪以外的洗钱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洗钱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1)提供资金账户的;(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产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7)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为何要反洗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打击洗钱犯罪是维护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洗钱为犯罪活动掩饰和转移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公正司法造成了严重威胁。随着洗钱的规模和深度日益加剧,洗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反洗钱也由此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

5.广大群众如何配合完成反洗钱工作?

面对纷繁复杂的洗钱行为,为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要切实提高反洗钱意识,做到以下几点:(1)不要随意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银行卡、手机卡、U盾和支付二维码等;(2)不要随意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替他人提现;(3)尽可能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进入互联网时代,洗钱犯罪产业链更加庞大,洗钱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赚取所谓的好处费、佣金,出租或者出借个人身份信息、账户、支付二维码等凭证,或是参与非法网络支付、“跑分”平台,否则不仅自己的征信情况受损,也有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犯罪,成为不法分子转移赃款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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