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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赵某某、王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一、案情概况
该案洗钱线索由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四川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中发现,经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最终当地法院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对赵某乙、王某审结判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某甲、吴某等人审结判处。
二、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赵某甲与吴某合伙在内江市成立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赵某甲、吴某等人以承诺高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43万余元。该内江分公司再将部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以更高的利息出借给其他个人和企业。案发时,该内江分公司尚有借款3132万余元未归还。赵某乙、王某系赵某甲的亲属,赵某乙间接参与经营管理。赵某乙、王某分别提供一张银行卡给内江分公司转账使用,其中赵某乙的银行卡由王某管理使用。发案期间,王某将该内江分公司非法所得资金730余万元转入赵某乙银行卡,然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再频繁划转至不同账户,其中350万余元转入遂宁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王某的银行卡共计接收该内江分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2597万元,并将其划转至借款方或进行高消费。
案件评析
1.代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借款人实际签订两个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由赵某乙、王某作为出借代表人签订,而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则由该内江分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以赵某乙、王某名义借出的资金均来源于内江分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
2.以个人银行账户作为资金池。该内江分公司利用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资金收付账户,建立资金池接收客户资金。账户收付频繁,呈现分散存入、集中转出特点。如2014年6-12月,王某个人账户有大量的分散现金存入,金额达2000多万元,且单笔资金多为万元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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