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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李某毒品洗钱案
一、案情概述
该案由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与公安禁毒部门情报会商触发。在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的积极推动下,2015年10月15日,丽水辖内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洗钱罪成立,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①。
二、基本案情
(一)发案情况
2014年,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与市公安部门禁毒支队开展情报会商时,敏锐地发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的顾某君贩卖毒品案件中,李某存在重大洗钱嫌疑,涉嫌通过支取现金的方式转移毒资,掩饰、隐瞒顾某君毒品犯罪所得。其中,顾某君因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①。
此后,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及时跟进该起洗钱线索,指导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于2014年1 1月27日将该可疑线索向龙泉市公安局移送,并多次邀请市、县两级公检法等部门专家,以座谈会的形式将浙江省内已宣判的洗钱案例进行全方位宣讲,积极探讨、明确李某“明知”事实认定的方式方法,最终推动李某洗钱案成功宣判。
(二)侦查发现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某与顾某君系男女朋友关系。经顾某君要求,李某将其银行卡交与顾某君使用。2013年2月2日,顾某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至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抓获顾某君时,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多张银行卡,其中一张银行卡户名为李某。顾某君被押解龙泉之前,趁李某送衣物之际,授意李某补办并使用该银行卡。后李某前住厦门市吕岭路某银行机构补办该银行卡时得知卡内尚有余额39万元。在明知顾某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捕的情况下,李某仍向同事张某芳借取银行卡,并明确要求为非同一家银行机构的银行卡。2月3日,李某从银行卡内取现39万元,立即存人张某芳账户。在公安机关后期调查顾某君贩卖毒品案的过程中,李某未将此39万元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三、案件评析
(一)案件特征
本案中,李某主要采取提供资金账户、补卡、取现、借卡存现等方式协助顾某君实现涉毒资金的清洗,掩饰隐瞒不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洗钱犯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资金账户。在明知顾某君涉嫌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户名为李某的银行卡交与顾某君使用。
2.补卡并提现。顾某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后,李某在颈某君授意下,补办被公安机关缴获的银行卡,并将卡内39万元非法所得全额取现。
3.转移涉毒资金。为逃避监控,李某主动借取他人银行卡一张,并39万元现金存入张某芳银行账户。
(二)小结
本案被告人李某作为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人,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并
以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涉毒资金的行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洗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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