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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17-11-01

湖北徐某贪污贿赂洗钱案

 

    一、案情概述

    该案系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华贪污受贿案时,发现其妻子徐某协助掩饰、隐瞒贪污受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具有明显的洗钱行为。湖北省检察院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通报案情,经人民银行介入案件协查,推动公安、检察机关对徐某以洗钱罪移送起诉。2013年624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基本案情

   2012年2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商请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协助查询王某华等14人的银行账户交易。通过反洗钱调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调取了王某华等13人在湖北省14家银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并通过分析发现了徐某洗钱活动线索。

    经查,2009年清明节前,时任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王某华与担任湖北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王某春聊天时谈到其儿子在北京购买房产一事,第二天王某春安排自己的司机邵某从某银行机构网点取出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于当晚送到王某华家。王某华的妻子徐某收下该笔款项后,当晚告知了王某华。王某华因担心受贿款数额太大,于当晚退还了王某春人民币40万元,实收了60万元,后将此60万元交由妻子徐某保管。20096月,徐某与王某春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向湖北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增加投资40万元(包括2006年王某华投资的10万元,共计50万元),并将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至200711月,把收受的贿赂款60万元变成投资50万元的分红,从而掩饰违法所得的来源。后来,徐某考虑到该协议系手写不规范且只有一份,20106月,徐某与王某春重新签订了一份关于此50万元的投资合作协议,王某春出具一份收条,并将落款日期提前至2008610日。

    经审理查明,徐某明知丈夫王某华交其保管的60万元资金是受贿所得,仍采取入股投资经营分红、将协议落款时间提前等形式、掩饰、隐瞒受贿所得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有洗钱罪。

    三、案件评析

    1.利用现金交易割裂资金链条。王某春利用自己商人的身份从银行取出100万元的大额现金,直接将大量现金行贿给王某华。王某华担心受贿金额太大,只收受了其中的60万元现金,并将此60万元现金交给妻子徐某保管。王某春以现金的方式向王某华行贿、徐某以现金方式进行投资和消费,割断了资金的链条,增加了办案人员核实资金对应关系的难度。

    2.利用虚构投资方式改变资金性质。为应付、逃避日后检查,王某华与王某春商量由妻子徐某与王某春签订一份投资协议,并将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这样就可以将受贿的60万元看作是投资50万元两年的分红,从而改变受贿60万元的资金性质。200956月,由徐某与王某春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投资协议落款时间为200711月。20105月,王某华和徐某觉得之前签订的协议不规范,过于简单,于是由徐某和王某春重新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协议落款时间为2008610日。

    3.利用投资和消费等方式清洗受贿资金。徐某将丈夫受贿的60万元

现金用于支付儿子购置房产的贷款、投资企业及自身消费等,从而完成对

受贿资金60万元的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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