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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基本概念、途径及危害
发布日期:2016-05-04

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英文名称为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洗钱活动的途径或方式


典型的洗钱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处置阶段是洗钱的第一阶段,也是洗钱过程中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用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及其来源分开,分散其非法所得,从而掩盖查账线索和隐藏罪犯身份。

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融合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又称为“整合阶段”,被形象的描述为“甩干”,其目的在于使非法变为形式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资金或财产提供表面的合法性。在融合阶段,资金被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分散的资金被重新归拢聚集起来,用于投资实业、证券市场等正当商业活动,成为应纳税的合法收入,开始融入合法的金融经济体系中。

洗钱的主要途径或方式有:

(一)利用金融机构

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

1、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2、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巨额金融交易可利用通讯网络等现代化交易工具瞬间完成。由于股价变化起伏较大而且交易痕迹调查比较困难,因此,一些洗钱者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在保险市场,一些洗钱者常常(通过趸交形式一次性)购买高额保险,然后采取犹豫期退保的方式折价赎回。

3、用支票开立账户进行洗钱。有关国家对洗钱活动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利用票据交易所开出的票据也是洗钱的方法之一。如在美国街头出售毒品得来的现金通过边境被走私到墨西哥,洗钱者将这些现金提供给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所向洗钱者提供向美国或墨西哥银行开立的现金支票。然后,洗钱者以这些票据开立银行账户,随后该笔资金被转入犯罪分子需要的国家。

4、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英国警方根据举报对一参与在英国贩毒并为一美国运毒辛迪加进行洗钱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贩毒者首先将出售毒品所得零星现金存入一英国银行,随后提取一定数目的现金经另一家金融机构转移到美国,同时也采取支票的形式对资金进行转移。洗钱者不断只转移一些小金额资金以避免超过美国政府规定的货币报告限额。在18个月的时间里,该犯罪分子共洗钱200万英镑,并用这些钱在美国购置财产。

5、信贷回收。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如存款单、证券等)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然后再利用这些贷款购买不动产、企业或其他资产。犯罪资金经过改头换面后,其真正的来源就越来越不明显。

6、利用期货、期权洗钱。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洗钱是跨国洗钱的重要方式。期货、期权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复杂金融交易时的常用工具。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到国际期货市场清洗对洗钱犯罪组织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交易行为都是以期货经纪人的名义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并不要求经纪人对客户的资金来源作出说明,犯罪分子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期货市场,能够有效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面目和犯罪收入的来源。期货交易中的匿名惯例掩盖了洗钱活动,此外,变幻莫测的期货价格和复杂的交易技术,往往使外部人士眼花缭乱,大量参与交易的资金及公司来自世界各地,将犯罪收入隐匿其中往往难以发现。

(二)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外,披露客户的账户即构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非常困难。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以及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三)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1、成立空壳公司。也被称为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比如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规定,允许设立匿名公司,包括匿名的离岸银行。公司注册地对公司的所有人、受益人以及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匿名公司这些特点能够有效隐匿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匿名公司经常被用于跨国洗钱,在洗钱过程中,黑钱先被汇往离岸金融中心,并在当地注册成立匿名公司,然后再以匿名公司的名义对本国或其他国家投资,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由于受匿名公司注册地的法律限制而无从追查。

2、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在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下,如果直接向银行存入大量现金,必然会因为不能说明现金的合理来源而引起当局的追查。为了能够合理解释大量存入银行的现金的来源,向现金流入密集型行业投资是犯罪组织洗钱的又一手法。现金密集型行业包括:娱乐场所、餐饮业、小型超市等,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能够收入大量现金是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在洗钱过程中犯罪组织以正当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向税务当局申报,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使犯罪收入合法化。纳税后,犯罪收入就变成完全意义上的正当收入了,在这里,纳税的税款则被犯罪组织视为洗钱的成本。

3、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国外司法机构有证据表明部分犯罪分子通过开办假财务公司来转化自己的非法所得。如为了便利洗钱过程,犯罪分子雇佣律师,开立了一个账户并存入了犯罪分子从财务公司转来的50万英镑,随后将这笔资金转移到他的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上,接下来律师又根据犯罪分子指令把钱从账户中提走,成为犯罪分子财产。

(四)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

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同样是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暂时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洗钱者之所以选择昂贵的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为载体转换现金形态,是因为:第一,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变现能力强,洗钱者在需要现金时或出现合适的机会时,变现非常便利;第二,使用现金购买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是这些行业的惯例,交易时大量使用现金不会引起注意和怀疑;第三,走私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与走私现金相比更不易被查获,比走私现金安全性更高。还有的犯罪分子把非法所得直接用来购买别墅、飞机、金融债券等,然后再转卖,从中套取现金,存入本国或国外银行,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五)其他洗钱方式

1、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此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2、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近年来,随着我国反洗钱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对非法外汇交易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通过合法的银行系统向境外转移犯罪收入所冒的风险也日益加大,大量的犯罪收益开始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在我国沿海地区,一些“地下钱庄”专为跨境洗钱而设立,主要为在内地和香港之间转移黑钱提供服务。国内许多大案的要犯如远华走私案中的赖昌星等都是“地下钱庄”的主要客户。利用民间借贷洗钱与通过“地下钱庄”洗钱手法类似,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交由民间借贷者,通过贷款的形式给城乡中小企业,然后将回笼的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由关联的城乡中小企业以创办实业的形式再次洗钱。

3、通过购买彩票、购买房产和虚假拍卖等方式进行洗钱。

目前,国际上洗钱手法又有新的变化。例如,使用通讯账户、高薪聘请私人金融专家、使用信用卡和国际互联网等进行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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