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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2018年反洗钱案例一
发布日期:2018-09-11

轻信网贷平台宣传造成不良记录案

案情简介

李某向12363投诉,称自己在某手机经销商处购买手机,工作人员向其推荐可以分期付款购买促销手机,分期1年每期支付170元就可获得价值3000元手机。李某按照工作人员指导,在网络平台上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并在网络界面上签字确认了借款协议。随后,李某按期向指定账户归还贷款,还款10个月时李某发现签订的借款协议是2年分期贷款,和自己理解存在较大偏差,因此拒绝继续偿还多余部分贷款。半年后,李某发现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逾期未还款记录,遂向某消保中心进行投诉,要求撤销其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

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某消保中心经多方沟通了解后知悉,李某办理的分期业务是与某小贷公司网络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条款中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应付利息等均有明确约定。李某在签字确认环节,因为轻信网贷平台工作人员的宣传介绍,根本没有阅读合同条款就签字确认了相关业务。某手机经销商表示其销售的手机零售价确为3000元,在收到某网贷平台货款后,按照约定出售了手机,自己从未参与借款过程不清楚相关缘由。因指导李某申请网络贷款的某网贷平台工作人员已离职,而网贷平台保留的全部资料均显示李某主动通过网络向该平台申请了贷款,并承诺分2年期还清,不在征信异议处理范围,某消保中心建议李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投诉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对于还款期限明显存在重大误解,可以申请撤销借款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某网贷平台工作人员向李某虚假宣传贷款归还期限,造成双方争议,导致李某未按期归还贷款形成不良记录,李某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因投诉人自身原因形成不良记录,不属于异议受理范畴。

案例启示

1.合同是经共同协商、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签订生效后对合同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不能听信口头宣传,一定要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避免因为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草率签字造成个人损失。

2.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行业、不确定性等特点,产品类型多、创新快,时间和空间转化迅速,一旦发生侵权案件,维权成本较高,因此,需要相对应的专业的争端解决机制,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3.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要以消费者能接受的方式,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并及时利用典型案例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更加规范我司资管计划净值及资管计划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公司现决定变更资管产品净值及资管计划相关信息公示的方式,只对已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公示产品净值和相关公示信息。客户请点击下方“客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 点击 “产品信息”、“产品净值”,查询产品净值和相关公示信息。 我司会按照资管合同约定,定期将资管产品的最新净值和相关公示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发送到对应的委托人预留手机中。 如无法收取信息,可拨打资管部热线(0571-85175202)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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